学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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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工院继教〔2023〕158号 关于印发《河南工程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管理规定(修订)》的通知
2023-09-06 16:48  

河南工程学院文件

河工院继教〔2023158              

 

关于印发《河南工程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管理规定(修订)的通知

 

校属各部门、各单位:

现将学校研究通过的《河南工程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管理规定(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南工程学院

2023828

 

 

 

 

河南工程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管理规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适应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改革和发展需要,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关于推进新时代普通高等学校学历继续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教职成〔20222号)、《河南工程学院学生管理规定(试行)》文件精神,结合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河南工程学院(以下称学校)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

第三条  实施学生管理,学校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和责任。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四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三)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四)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入学与注册

 

第六条  学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新生因病因事不能如期报到注册,由本人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和批准,可暂不予注册,准许保留入学资格1年。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需在规定日期内到校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学校将为其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一个月内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所获得的加分资格和免试条件是否合乎规定;

(五)专科起点升本科的考生前置学历是否合格;

(六)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对复查合格的新生,在履行完相关手续后,学校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予以学籍电子注册。

第十条  学生从入学至毕业,应当在每学年第一学期进行学年电子注册(以下简称学年注册)。学年注册包括新学年注册(含注册学籍、暂缓注册等)和上学年学籍变动(含休学、复学、转学、转专业、保留学籍等)、学籍记载(含学业考试情况、社会实践情况、奖惩情况等)、学籍注销(含退学、取消学籍、开除学籍、死亡等)以及学生取得的其他证书(含肄业证书、学习证明等)的标注。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第四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成绩的评定,采取百分制或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百分制或五级制的换算标准为: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至89分为良好;70分至79分为中等;60分至69分为及格;不满60分为不及格。考核成绩载入学籍表,归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二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每门课程均有学期考核、学期补考。学期补考不及格,可申请重修,重修结束时参加该课程考核。

学生无论何种原因不参加考核,都视为自动放弃一次考核机会,只能按有关规定参加下次考核。

第十三条  学校对每学期所开设的课程均作学期考核。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该门课程的考核资格,成绩记零分:

(一)学习时数未达到该课程计划学时数1/3者;

(二)该课程作业缺交次数达1/2者;

(三)实验课、实习课缺课次数达1/2者;

第十四条  学生不得无故缺考。因病等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参加考核者,考核前须持有关证明和缓考的书面申请,办理相关手续,经批准后,方可缓考。未提出申请或申请未被批准而不参加考核者,视为缺考。

第十五条  学生修完本学年教学计划所规定的课程,经过考核,成绩及格者,准予升级。

第十六条  学校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成绩按0分计。经教育表现较好的,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的成绩,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的成绩,经录取学校认定,予以承认。

第十七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处分。

第十八条  学校开展学生诚信教育,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对其获得学位作出限制。

 

第五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九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专业: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文史、理工和艺术跨科类的;

(三)不同学习层次(如专科起点升本科与高中起点升本科、本科与专科)的;

(四)不同学制的;

(五)二学历及其他特殊招生形式录取且无正当理由的;

(六)已转过专业的。

符合转专业条件,需转专业的学生一般应在第一学年第二学期开课前办理转专业的相关手续。办理转专业的具体程序:需要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由继续教育学院学生科复核,经由继续教育学院审核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成人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档案材料不齐全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二十一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后,报河南省教育厅主管部门批准,方可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

第二十二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转学情况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三条  学生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最长修业年限不得超出其学制年限2年。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学生在校期间最多可休学2次,每次休学期限为1年。

第二十四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

第二十五条  学生休学期满前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七章   退 学

 

第二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给予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四)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二十七条  退学学生,应按学校规定办理退学手续。

 

第八章   毕业与结业

 

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并颁发毕业证书。

取得毕业资格的学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和《河南工程学院授予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可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修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未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因故中途退学,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九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一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后予以变更。

第三十二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学历注册并提供网上查询后,学校无权变更证书内容及注册信息,不再受理学生信息变更事宜。注册信息确有错误的,须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后方可修改。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河南省教育厅宣布无效。

第三十四条  学历证书遗失或者损坏,需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根据要求提交所需的材料,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毕业证明书只能开具一次。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五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六条  学校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学校对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以及其他赋予学生利益的行为,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和规定,建立和完善相应的选拔、公示等制度。

第三十七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三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三十九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四十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以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为原则,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四十一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四十二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由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由相关部门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四十三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警告处分期限6个月,给予学生严重警告处分期限8个月,给予学生记过处分期限10个月,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处分期限12个月,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四十四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第十一章   学生申诉

 

第四十五条  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第四十六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十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四十八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河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十九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五十条 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抵触的,可以向河南省教育厅投诉。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本规定若与上级相关规定不一致时,以上级规定为准。此前发布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由河南工程学院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河南工程学院办公室               20238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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